一、法律背景介绍
电视剧专题片配音稿子作为文字宣传,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,属于表演艺术创作成果之一,是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,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,包括受演员表演的文字宣传,有自己的独立的著作权,而不属于原作剧集的著作权范围。演员表演的文字宣传作品是电视公司委托其创作的著作权作品,其著作权归电视台所有,同时也赋予演员被认可的特殊审美价值。
二、合同解释
演员表演的文字宣传作品的著作权,主要体现在《艺人登记协议》,电视台并没有明确规定其著作权归属,只有当《艺人登记协议》总体订立著作权属于电视台方时,电视台才有资格让演员表演的文字宣传作品的著作权归其所有,并有资格可以正式使用由演员表演的文字宣传作品之著作权。
三、版权详情
电视台在让演员表演的文字宣传作品的著作权归其所有时,必须进行版权登记,并且在作品中明确标注版权所有人信息,以作为对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。在电视剧专题片等各种宣传影视片段中,都必须标注版权所有人,否则可能被作为盗版而受到著作权法律的制裁。
四、后期处理
在完成电视剧专题片的制作后,电视台还需要对演员表演的文字宣传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后期处理,一般来说,需要对著作权作品加盖保密印章,以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制或者使用。此外,电视台同时还可以将作品刻录至光盘,以作为可供档案备份,便于保存著作权作品的原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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