怎样配音属于侵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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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3-07-30 13:38:01

近日,《光明日报》官方账号发布了几条关于民法典的相关注意事项,其中一条是关于声音权保护的相关注意事项,《光明日报》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。

声音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留下更深刻的印记--比如说起周星驰,其声优石班瑜的《贱笑》或许很多人优质反应就是这个角色;说起蜡笔小新,它那几个“傻乎乎”的嗓门便扑面而来;且不说拥有独特嗓音的赵忠祥、郭德纲和林志玲等明星。

声音权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。那么,别人的声音,我们还能愉快地模仿么?

照理说,模仿别人的声音还可以,但也有人看到了这里的“商机”,甚至产生了犯罪的念头。

“但声线而已,有何了不起的地方。”

哎,这样想的话就大错特错了,想想都觉得不对。各位身处派克网的朋友或者关注派克网的朋友,一定不会怀疑声音可以赚钱这个东西。在这里,借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的一句话,科普给不懂的小伙伴们。

①声相相同,皆为个性特质;②有经济价值的声音,运用到市场经济中的个人特点,就会有经济上的好处。

声音如同人像,具有人身属性,透过声音,可成为辨识个人身分的重要依据,因此民法典才提出「声音权」,以防止其混淆、滥用、冒用、不当使用,使声优声音权受到损害,甚至名誉权受到侵害。

同时声响也具有商品化运用时的财产属性,特别是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征的名人或声响(Voice)等。比如导航、文章朗读等软件中都应用了郭德纲、林志玲等明星的声音;再比如,赵忠祥解说的《动物世界》,李立宏解说的《舌尖上的中国》,都是这样的。这些人的声音一旦被剪辑、重组后应用到其他软件或场景中,就有可能对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害,这些人的声音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。

因此若以模仿他人声音的方式演出、搞笑,则为合法。但若将模仿他人声音的行为套用到经营领域,则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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